kyani (凯安尼)是传销吗?凯安尼经营违法吗?

68759_519356094759855_483849879_n      

kyani凯安尼调理多种慢性病(糖尿病,三高,肠胃病及呼吸道疾病及顽固皮肤病)已经过许多病例证明。但还有不少朋友问,做kyani凯安尼是传销吗?他合法吗?今天我查了相关资料来解答这个问题,希给大家一点帮助!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kyani凯安尼绝对不是传销,它和传销有本质的区别,这个产品目前已取得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登记,大量产品经过中国海关进入中国市场,2009年9月28号在北京召开产品发布会,所以其存不存在违法性一目了然。这个产品并不危害社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相反还给消费者带来财富,是一个前途无量的健康产业,由美国巨大财团组建,且资源具有独占性,所以我认为时间久了国家也不会封的,绝对不是那些所谓的直销公司搞了几年甚至几个月就倒闭的类型。

  一个行业或一种经济模式是不是违法,其实你我个人谁说了都不算,各类传闻更不足信,哪怕传得再甚嚣尘上,最终都得听国家法律的。不然就成了一群法盲或以讹传讹、乱扣帽子,或不懂装懂、自以为是,甚至编造法律名词,这是一种对己对人很不负责的行为。进入中国市场不久的kyani凯安尼被许多人严重曲解,误传为“传销”,并且闻“传”色变。那么,到底什么是“传销”?我国法律对“传销”究竟是怎么界定的?请看——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在原《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之一: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我国法律关于界定什么是传销活动的最新规定,我们来分析一下这条法律规定。

  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只有“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上述法律表述中,实际上包含了内容、形式、手段、结果这四个法律要件。也就是说,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法律要件,缺了其中任何一个要件,这个罪名就不能成立。

  其中,“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是其内容,即传销必须有推销商品这个内容,是商品领域内的事,是在推销商品的名义下所发生的相关行为;“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是其形式,也是公众较为熟知的多级多晋制(如五级三晋制)或类似形式;“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是其手段,即是否自愿加入,有无诈骗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其结果。

  那么,为什么这四个法律要件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呢?

  其一,我们知道,一个罪名的成立通常是由若干个法律要件构成的。当某个罪名的成立需要相关的法律要件同时具备时,通常是以整体式禁止)这个工具是传销吗?同样不是。因为作为一个工具,那是人人皆可用之。缺少任何一个法律要件,这条罪名就不能成立,就不是“传销”。

  也就是说,只有当你采用多级多晋制(如五级三晋制)这个经济工具来推销商品,同时采取了“引诱、胁迫……骗取钱物”的不法手段,并且造成“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后果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显然,单是采用五级三晋制这个工具,和传销活动罪压根挨不上边!工具本身是中性的,无所谓对错,人人可用,也不可能对工具本身定罪,关键是看你用这个工具来干什么、采用了什么手段,造成何种后果。

  安利等著名传销公司转制为直销后,尽管他们依然采用五级三晋制来推销商品,但是由于他们既没有采取“引诱、胁迫……骗取钱物”的不法手段,也没有造成“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后果,所以也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国家允许其继续经营;好多保险行业的朋友告诉我,保险行业也在普遍采用五级三晋制来销售保险产品,同样没有人说他们是传销。更何况消费投资模式,连推销商品这个内容都不存在,自然更是与“传销”毫无瓜葛!

  而kyani凯安尼公司,仅仅是在操作形式上借鉴了五级三晋制这个经济工具,而工具本身是中性的、无罪的,也是不可能定罪的。即使安利等直销公司、部分保险公司采用五级三晋制来推销产品,都不能构成传销,还缺了其它好几项法律要件呢,更何况kyani凯安尼公司不是让会员去推销商品,是将你的健康信息传递给你的亲人朋友,共享健康资源,又怎么可能是“传销”呢?

  Kyani凯安尼公司是一种全新的三网合一(天网-----互联网电子商务,地网---多省多地区的物流网,人网----人与人之间对产品的分享)的电子商务通过操作平台运作很方便,安全可靠。

  属于基本出发点,在国家必须发展直销的绝对原则下,任何有利于直销行业尽早在中国成熟而本又不会带来社会混乱和对他人及国家利益造成侵犯的活动都是有益的。基于这种前提,如果传销没有造成社会混乱和大规模人的利益伤害,国家是绝对不会把其列为违法行列的。

  因此讨论是否合法本身就是一种小题大做,卖菜的人规定菜的价格不需要遵守法律,标准是市场规律,所以法律是宏观的公共的管理,是基本原则。
  法不禁止,法律所不禁止的就有我们活动和发展的空间,我们的于中国宪法及民法通则等各项法律都没有相抵触的地方。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昨天完成的事,不受今天成立的新法律的制裁。

  由于传销的前车之鉴,我们在了解和有关系的事物时,全方位多角度的考虑也是有必要的,只有在了解的时候不要一味的盯着法律看。法律最终就是要保护消费者的这种创业模式。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未来也一定符合法律。而kyani凯安尼的用户在消费产品的同时,不仅获得了健康,而且获得了财富。是不是传销,最根本的一点要看最底层的人是不是获得利益,凯安尼公司当你一旦获得会员时,在你购买产品时就给会员提供了80%的优惠产品,会员就获利,而且从事凯安尼绝对是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

  同时2001年,互联网八国首脑会议(中国参加)共同达成的“国际互联网公约” 决定了kyani凯安尼公司在国际范围内的合法性。通俗地讲,购买kyani凯安尼产品与在淘宝网购货仅仅存在于购货地点的不同。如果kyani凯安尼公司是违法的,那么众多的中国网购公司全是违法的,中国政府更没有必要在2011年5月18号批准27
家电子商务认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为从事kyani凯安尼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作者:上海kyani 发表日期:2012-5-9 21:54:02

~~~~~~~~~~~~~~~~~~~~~~~~~~~~~~~~~~~~~~~~~~~~~~~~~~~~~~~~~~~~~~~~~~~~~~~~~~~~~~~~~~~~~~~~~~~~~

 556179_519858871376244_1462641791_n  

@你想让您和您的家人及更多的朋友们得到健康吗? 

   Kyani生产的三款产品: 新乐思 , 新舒康 ,尼多乐 ,神奇的金三角组合!

@你想让您和您的家人及你的朋友得到财富自由吗?

   Kyani(凯安尼)是家快速成长的美国高科技有机产品公司。

   kyani采用粗犷式直销,不同于安利,优莎娜等。

   Kyani是全球激励制度最人性化,公平化的复合式电子商务公司。

@如果您的回答是"YES", 那就赶快行动吧!

   立即购买:www.kyani.net ( ID: 559921. 请用这个ID 购买 ).

@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annahe518@gmail.com

yahoo即时通:jinhan888@y7mail.com

QQ: 1994657106 

微博:JinHan888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yKyani-55992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